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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民法讲义——曹兴明 (3)

上传时间:2018-04-04 14:29:45 来源:文都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民法讲义——曹兴明 (3) [例题]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第22题,单选)[2]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答案:________
【】加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解析】A选项正确。欢欢在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与欣欣美容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欣欣美容院在手术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欢欢面部感染并留下疤痕,侵犯了欢欢的人身权,同时违反了之前的服务合同。故其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
B选项正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此处欢欢生前已因美容院侵权诉诸法院,符合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继承的条件。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美容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选项正确但不严谨。欢欢作为青年演员,属于公众人物,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侵害了欢欢的名誉而不是名誉权(作为死者,不享有人格权但享有人格利益。如不享有隐私权但却享有隐私)。
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一)项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洋洋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使欢欢名誉权受损,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而非以欢欢的名义。
 
(4)特殊权利能力:例如结婚能力(男22周岁、女20周岁)、劳动能力(16周岁)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决定自然人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凡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者,对该行为的效力影响较为复杂,需视情况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原则上,统为无效;
例外:纯获利益的行为以及细小行为(如处分小额零花钱的行为)有效。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两点有效(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
一点无效(非合同行为如单方法律行为)
一点效力待定(合同行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例题]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5年·卷三·4题)[3]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例题]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2题,单选)[4]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答案:________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解析】选项A中,《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仅适用于有偿合同,其构成要件为:(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2)利益的严重失衡发生于合同成立之时;(3)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的故意。判断利益是否严重失衡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看支付的价格与市价是否大体相当,另一方面必须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即使价格上存在重大差距,但当事人,也不能认为构成显失公平。甲虽然事后颇为后悔,但订立合同当时是出于真实意愿接受,因此,不能认定利益严重失衡。另外,本题中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故A选项错误。
选项B中,《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且错误系属重大;(2)因错误作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3)发生错误者因此遭受较大损失。甲并未发生错误,对自己花比较高的价钱卖的东西,甲非常清楚,故不构成重大误解,B选项错误。
选项C、D中,《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通意见》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题中,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已满17岁,已经能够理解拍卖的含义以及在拍卖会上拍卖物品后,自己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他以个人积蓄100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