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搜索 | 文都新闻模型 | 校区模型 | 资料中心 | 新闻 | 视频 | 招聘模型

文都首页>资料中心 > 法考 > 民法>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民法讲义——曹兴明 (9)

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民法讲义——曹兴明 (9)

上传时间:2018-04-04 14:39:12 来源:文都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民法讲义——曹兴明 (9)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分类与要件
(1)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2)条件的要件:将来事实、不确定事实、合法事实、约定事实
(3)条件的自然成就,否则,适得其反。
【例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6题,单选)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4)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①依其性质不许附条件:如票据行为;撤销、抵销、承认、解除及选择权的行使等单方行为②附条件有违公序良俗,主要跟身份有关,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之承认与抛弃,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
2、期限的分类与要件
(1)分类:
(2)要件:
:条件与期限的区别――确定性
【例题】甲对乙说:“等你过70大寿时,我送你一辆宝马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习题演练)
A、该合同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该合同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C、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D、该合同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第四部分  代理与诉讼时效
一、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委托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义而与第三人之间为一定的法律行为。
(1)代理的成立需要有三方当事人,此为区别于委托之一的地方。此处的三方当事人分别是: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这说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法律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此处严格区别于代表:在代表关系中,代表人的人格被被代表人所吸收不存在独立人格,所以只存在被代表人与第三方的关系,而不存在三方当事人以及三方关系。
(2)代理属于法律行为。这也是与委托相区别的第二点。
(3)代理人在为被代理人办事且主观上在为被代理人谋利益。所以代理有一系列的表面特征:以被代理人名义;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一切利益归被代理人等等。
【例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年卷三第53题,多选)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1.代理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①直接代理与行纪:
a、根本区别:合同拘束谁?行纪合同拘束行纪人(合同421条)
b、是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合同414条)
c、自买自卖是否有效;行纪合同中自买自卖有效(合同419条)
d、费用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自己承担费用(合同415条)
e、是否有偿;行纪合同有偿(合同414条)
②间接代理与行纪:
间接代理中委托人有自动介入权,受托人有披露义务,第三人有选择权(确定选择权
后不得变更),委托人有被动介入权,(合同403条);行纪人为合同当事人,对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第421条)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