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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授课讲义(6)

上传时间:2018-04-04 13:33:22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授课讲义(6) 1、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2、中国籍 14 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
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
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 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我国公民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具有日本籍的女儿履行赡养义务。依照我国法律规
2016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暑期强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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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扶养适用的法律是什么?
A.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被扶养人本国法
D.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一、收养的法律适用
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关
系,而是一种拟制的亲子关系。
⑴收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的实质要件包括收养人和被
收养人的年龄、身份和意思表示等内容;收养的形式要件一般要求经过申请及有关主管部门
核准备案,进行公证或登记。
⑵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
力。
⑶收养的解除:除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外,收养关系既可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也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分别对收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其第 28 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
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二、扶养的法律适用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
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
广义的扶
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9 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此处的扶养包括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
三、监护的法律适用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
律制度。由于监护制度是为保护受监护人的利益设置的,各国立法一般规定被监护人的属人
法为监护问题的准据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0 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弱势群体理念
收养、抚养及监护都体现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理念,还包括劳动合同及消费者合同,但
不包括夫妻关系。
2、注意冲突规范的类型
收养的成立是重叠适用规范,效力是双边适用规范,解除是无条件选择适用规范。
3、注意是否分割适用
只有收养分成立、效力、解除三种情况,并且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情况,抚养及
监护不管成立、效力、解除统一适用一个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