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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授课讲义(9)

上传时间:2018-04-04 13:38:45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授课讲义(9) 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 6 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 1 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
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㈠涉港  ㈡涉澳
对象 协议管辖具有执行力的民商事 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有关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
2016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暑期强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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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审判决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院均有管
辖权的,应当择一提出申请。
香港: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
地的中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院均有管辖权的,
申请人应当择一提出申请。
澳门: 中级法院认可
初级法院执行
竞合
①被申请人的 住所地、经常居住
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
在香港的,申请人可以 同时分别
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
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
判决确定的数额。②已经执行的
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
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
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①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均有 可供执行财产的,申
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向一地法院申请保
全。②一地法院执行完,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
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③两地执行财产的总
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复议
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 复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可以根据其法律
规定提起 上诉。
费用 应当根据 执行地(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期间 判决生效后 二年内
㈢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机构:由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 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
相关民事审判庭的 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
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
4.期限: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二、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涉港  涉澳
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
区高等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
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
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
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
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
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
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 中级法院 认可
初级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
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 申请人不得同时分
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
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
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
。 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地法院
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
2016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暑期强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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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与澳门: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1)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
(2)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
法院具有管辖权;
(3)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
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4)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
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5)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
审被裁定中止执行;
(6)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
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2、内地与香港: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1)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
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
(2)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3)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4)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
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
上述情形;
(5)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6)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
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
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
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3、内地与台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
予认可:
⑴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⑵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
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⑶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⑸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
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⑹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