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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部分 劳动法

上传时间:2018-04-02 15:37:52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经济法部分 劳动法 突破点1、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禁止行为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F9
突破点2、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用人单位不订立情形:
(1)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F82
(2)满1年的情形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者不订立情形:
(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1)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
1)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突破点3、经济裁员解除:F41
1)、适用情形: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D、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裁员标准:
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3)、裁员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裁员优先留用对象:
①、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 被裁人员的被录用优先权: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突破点4、用人单位特殊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1)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F91
(2)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F92
(3)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F94
突破点5、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应在5日内作出)未作出决定的,
(3)仲裁庭逾期(45+15)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