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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律司考培训暑期强化阶段(1)

上传时间:2018-04-04 16:43:57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中律司考培训暑期强化阶段(1)  1 人 —— 股东
股东资格要求(是
不是“人”都可以
做股东)
公司法对股东资格不做任何要求,对行为能力、国籍、组织结构等不
做要求。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还可以是国家。
股东资格的取得 1.实质要件:(1)出资取得(认缴或实缴都可以)
(2)既受取得股权(转让、继承)
2.形式要件: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
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与股东名册不一致的,以 股东名 册为准。
如果股东名册的记载与公司登记内容有冲突的,对内股东名册为准,
对外,公司登记为准。
【注意】第三人不要求善意
出资证明书 1.在实际缴纳出资或者既受取得股权之后签发  (不能等同于认缴)
2.需载明股东姓名和出资额,并不载明其他股东的
3.是凭证证券,不是有价证券
股东名册 1.有限公司必须置备
2.股东名册中只有股东姓名或名称需要提交工商机关登记
3. 股东名册证明了股东资格的取得及变动
【总结】股东资格看认缴、股东自益权 (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购买) 看实
缴;名册记载内部效力、工商登记对抗效力
【经典真题】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4 年.卷三.69 题)
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
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
【答案】AC
2 2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一)  代持股协议
法律
关系
具体内容
代 持
协 议
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
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此协议只要没有法定的(合同
法规定的)无效事由,法院认可其效力;
【特别提示】:原则有效
三 种
纠 纷
处理
(1).投资权益归属。
关于股权的收益,名义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分红;之后名
义股东应当履行代持股协议将红利转为投资收益交给实际出资人。
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  公司
代持协议
合同双方当事人
投资
股东
2016年中律司考培训暑期强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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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保护实际出资人享
有实际收益权。
(2).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程序。
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
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人
数)同意;
【特别提示】: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相当于名义股东将股权外转给实际
出资人,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人合性。
(3).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① 该处分行为是有权处分。因为名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来讲,已经
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利处分其名下股权;
② 保护善意第三人,认可处分行为有效。
③ 对实际出资人的补救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承
担赔偿责任。
出 资
瑕 疵
的 责
任 承
(1) 名义股东对外向债权人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
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
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
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
(2) 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二)一股二卖
法律
关系
具体内容
二 卖
基于善意取得认可二卖行为效力,保护二卖受让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