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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文都教育司法考试培训商法经济法测试题答案解析(2)

上传时间:2018-04-05 10:28:13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文都教育司法考试培训商法经济法测试题答案解析(2) 8. 【答案】ABC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由此可知,ABC项正确。
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受让方不必须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转让方也不是必须将收益上缴国家,因为还存在其他处理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9.【答案】BCD
【解析】B项:《合伙企业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B项将劳务包括在内,不符合规定,所以B项错误。
C项:《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也不得做出例外规定,所以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不断连带责任。”D项表述不符合规定,所以D项错误。
A项:《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所以A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故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10. 【答案】B
【解析】B项:《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在本题中,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其中“款到后支付”是丙公司承兑的条件,所以丙公司的承兑行为应视为拒绝承兑,不承担付款的责任。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1.【答案】ACD
【解析】AB项:《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时通知了其他合伙人,因此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所以A项正确;甲将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杨某时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杨某不能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所以B项错误。
CD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甲子是甲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所以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12.【答案】ABC
【解析】A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不同于“签发日期”,A项表述不符规定。
B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本条为强制性规定,章程的约定不能违背本条规定,B项表述不符合规定。
C项:《公司法》第36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但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后两部法律与《公司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应该遵循特别法,由此可知,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因此C项表述错误。
D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6条规定:“合营企业按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D项所述符合本条规定。
该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13.【答案】AB
【解析】BC项:《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丁某(背书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出票人)、丙银行(承兑人)都可以作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但本题中还有一个情况,即甲公司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时已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在此情况不再承担被追索责任,所以A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丙银行是付款人,并非持票人的前手,所以戊某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14.【答案】D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ACD项:由上述条款和善意取得制度可知,遗失票据的拾得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其无对价的赠与也不产生受赠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效力,且乙无对价获得票据,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银行得以拒付,所以D项正确,AC项错误。
B项:由第11条可知,并非所有无对价取得的票据都无效,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5.【答案】ABC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照规定,A对应(二),B对应(三),C对应(一),D被交易所通报不属于不应批准的情况,所以D不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