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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系统强化班商经知授课讲义(3)

上传时间:2018-04-08 09:16:30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系统强化班商经知授课讲义(3) 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F127)
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F142)
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上述第 c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 3 )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三)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
1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F23)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F24)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1 1 、 最低限额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可。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
定。
2 2 、 合法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 3 、 特别 方式
1、债权出资: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2、股权出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
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4 4 、 非法方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 2 、瑕 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 立法思想为“公司财产最大化”
1 1 、 违反约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2 、 评估不实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
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
责任。
3 3 、 无权处分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法院可以参照善
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
4 4 、 非法 资金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5 5 、 抽逃出资
1、表现形式: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司考教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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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后果:
(1)对“家人”: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
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对“外人”: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
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
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
法院不予支持。
6 6 、 出资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思考: (1)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取得、权利享有)有何影响?
(2)瑕疵出资对公司的成立有何影响?
(3)公司资不抵债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
3 3 、 股权的证明
1 1 、 一般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证权证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
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
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
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 2 、 冒名股东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
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3 3 、 实际出资人与名
义出资人(代持股协
议)
(参见图例 2)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
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
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
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
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
应予支持。
(5)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
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图例 2 2 】代持股关系
实际出资人 甲—— (合同关系) —— 名义出资人 乙—— (股权关系) —— 公司 ——(合同关系)—— 债权人丙
思考:结合图例2回答下列问题掌握上述法条内容。
(1)甲和乙分别享有何种权利?谁是公司股东?谁享有投资权益?
(2)甲可否依据代持股协议主张成为公司股东?
(3)乙有权处分股权吗?如果处分股权损害了甲的利益如何处理?
(4)如果乙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无力还债时丙可向其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吗?如果乙进行了赔偿,事
后如何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