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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系统强化班商经知授课讲义(5)

上传时间:2018-04-08 09:19:47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系统强化班商经知授课讲义(5) (四)特殊的有限 责任公司
1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含义与意义(F57)—— 一人公司的利与弊;它的组织机构与普通的有限公司一样吗?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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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大风险防范措施
1 1 、 “计划生育”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2 、 身份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
载明。
3 3 、 重大决定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
备于公司。
4 4 、 强制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5 、 推定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2 2 、国有独资公司
(1)含义(F64)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殊的组织机构
1 1 、 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 2 、 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 3 、 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
章程规定。
(五)股份有限公司
1 1 、设立条件
1 1 、 发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
2 2 、 股本 应符合章程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募集设立的程序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②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③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④制作
招股说明书⑤发起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⑥申请批准募股⑦公开募股。股款缴足
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⑧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
会。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⑨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题例 3 3 —— 募集设立程序】
(2014-3-72,多)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
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
B.证券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
C.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D.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公司总经理
2 2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 1  、 会 议 的 召 开
(F100)
(1)定期会议(年会)。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同有限公司)。
2 2 、 一般的表决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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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该股份也不能分红。
3 3 、 特别决议事项 同有限公司
(2)董事会
1 1 、 组成与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任期同有限公司。
2 2 、 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3 3 、 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 4 、 议事程序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 5 、 议事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监事会(同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题例4】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
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3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转让限制
(1)股份的分类
①普通股和优先股  ③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②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④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2)股份有限公司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F141)
1 1 、 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防止“职业发起”
2 2 、 原始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3 3 、 董监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
规定。
(六)公司的高层人员
1 1 、高层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条
件(F1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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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思考: (1)非股东可否担任董监高?
(2)公务员可否担任董监高?
(3)哪些公司必须有职工董事或者监事?
2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
义务(F14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禁止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
业禁止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 3 、 股东代表诉讼(F151) ——又称
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
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
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
的一种诉讼形态。
思考:
(1)原告是谁?
(2)被告是谁?
(3)有什么前提条件?可有例外?
(4)诉讼结果如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有该种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
收到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
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4 4 、股东直接诉讼(F15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