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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刑法讲义——陈永生 (15)

上传时间:2018-04-04 15:20:33 来源:文都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刑法讲义——陈永生 (15) (二)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
1.理论规律:
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定犯才可能由单位构成。
2.立法规律:
(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
刑法分则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强迫劳动罪”(《修正案(八)》修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正案(七)》增加,《修正案(九)》修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修正案(九)》增加)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八)》规定),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除“虚假诉讼罪”(《修正案(九)》增加)、“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修正案(九)》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修正案(七)》修改为可以由单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修正案(九)》修改为可以由单位构成)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三个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其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第六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故意与过失
(一)故意
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故意的类型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结果对定罪的作用不同
直接故意 必然或可能 希望 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构成犯罪
间接故意 可能 放任 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构成犯罪
(1)意志因素不同:
(08年2卷第2题)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错误)
(2)认识因素不同:例如,两人在一个吊篮里擦拭高楼玻璃外墙,第三人为杀死其中一人割断吊绳,该第三人对两人的死亡均属直接故意。
(3)结果对定罪的作用不同:
(二)过失:
1.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预见到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预见的过失。
没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预见的过失。
展开一点:
就犯罪的心理态度而言,无预见的就只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有预见的就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意志因素不同:
一般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不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认识因素不同:
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
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