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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三大本精讲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17)
上传时间:2018-04-02 17:04:29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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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管辖案件 | |
1 | 贪污贿赂犯罪 |
2 | 渎职犯罪 |
3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搜查案 (2)非法拘禁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
4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法院管辖案件——自诉案件 | |
(一)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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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⒈ 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 |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1)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2)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
(三) | 公诉转自诉案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