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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三大本精讲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17)

上传时间:2018-04-02 17:04:29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7年三大本精讲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17) 第四章  管  辖※※
 
【本章重点】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般将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等。
 
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18条第1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
    1、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图表
“图表记忆”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
1 贪污贿赂犯罪
2 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搜查案
(2)非法拘禁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配合立案管辖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一人涉嫌犯数罪的,因此就可能出现一个人所犯的数个罪行中既有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也有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此时考生应当把握好处理原则: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
 
“图表记忆”
  法院管辖案件——自诉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 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1)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2)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