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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文都法考考前冲刺阶段民法讲义答案(4)

上传时间:2018-04-01 10:52:03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文都法考考前冲刺阶段民法讲义答案(4)
考前冲刺阶段
32.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答案】BD
【解析】①财产保险合同中,若引发保险事故的第三人系被保险人之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仅限于第三人故意时,保险人始有求偿权。丁过失引发火灾,乙对丁无代位求偿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无代位求偿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3. 【答案】BC
【】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对丙行使回复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20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乙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起诉。故D选项错误。
34. 【答案】BC
【】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画被乙盗窃,甲依然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乙将该画出卖给了丙,乙的无权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只能对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②由于该画属于盗赃,丙虽为善意,但丙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丙属于无权占有人。丙将该画交给丁保管时,丙属于间接占有人,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B选项正确。③丁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C选项正确。④戊虽在客观上管领、控制该画,但属于基于雇佣关系并受雇主的指示管领、控制该画,戊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占有辅助人,画的占有人为丁。戊既然不是占有人,自然也不是无权占有人,不能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D选项错误。
35. 【】债的分类
【答案】ABCD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22条,乙构成加害给付,甲可对乙主张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若甲主张侵权责任,系法定之债,故A选项正确;若甲主张违约责任,系意定之债,故B选项正确。②甲、乙间的债有两个标的(侵权或者违约),债权人甲可则以主张,属于法定选择之债,故C选项正确。③对于甲、乙间的债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故属于单一之债,D选项正确。
36. 【】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AB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请求人系物权人;第二,被请求的对象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②本题中,甲系所有权人,乙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系无权的直接占有人,甲可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甲亦可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245条,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请求人系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须于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四,被请求人系侵夺人或者自侵夺人处继受占有的占有继受人。④本题中,甲的占有被乙侵夺,且乙仍为现占有人(间接占有人),甲可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⑤假设丙系占有的概括继受人(通过继承或者企业合并自乙处继受占有),则无论丙系善意或者恶意之概括继受人,甲均可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假设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通过买卖、赠与、租赁、借用、质押等自乙处继受占有),则仅在丙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时,甲才可对恶意的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时,甲对善意的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占有的保护弱于对物权的保护)。本题中,丙系善意的特定继受人,甲对丙不得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37. 【】占有推定
【答案】ABC
【解析】①根据占有权利推定,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A选项正确。②根据占有状态推定,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③根据占有权利推定,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故D选项错误
38.【】显失公平
【答案】ABCD
【解析】①A选项中,甲、乙的合同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无显失公平制度适用的余地。故A选项当选。②B选项中,甲、乙的合同在订立时是等价有偿的,仅因为情势变动而不再公平。故B选项当选。③C选项中,不存在乙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甲急迫、轻率、无经验等情形,“假一罚十”系甲为了促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C选项个当选。④D选项中,不存在乙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甲急迫、轻率、无经验等情形,甲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故D选项当选。
39.【答案】AC
【】转让转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解析】①《合同法》第80条款规定,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81条和《物权法》第192条,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故D选项错误。
40.【】债权质权
【答案】AD
【解析】①债权质权的设立,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丁,是乙的质权对丁生效的要件,而非乙的质权设立之要件。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乙的债权质权设立的事实通知丁以后,丁对丙的履行被冻结,丙不享有受领权能,故C选项错误。③2014年3月1日,质权人乙享有保全其质权的权利(此时,乙尚不得实现其质权),乙有权请求丁将应当交付给丙的汽车交付给自己,汽车交付乙之后,乙对交付的汽车享有动产质权。故D选项正确。
41.【答案】CD
【】善意取得
【解析】①异议登记的效力在于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但是,《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据此,异议登记后,申请人未在15日内起诉的,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不再发生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不能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故A选项不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其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须注意:因欺诈、胁迫丧失占有的,不属于盗脏(尽管可能构成赃物。盗脏≠赃物),该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仍可善意取得。B选项中,甲遭乙的欺诈丧失花瓶的占有,但该花瓶不属于盗脏,甲的撤销具有溯及力,甲撤销后,乙将花瓶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因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丙善意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故B选项不当选。③在本质上,善意取得仍为一个交易行为。所以,民法通说观点认为,若该善意取得的交易行为(即该无权处分行为)被撤销,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在C选项中,乙将花瓶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因胁迫实施的无权处分,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但是,若乙撤销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丙仍不能善意取得。故C选项当选。④根据民法理论,禁止流通物不发生善意取得,禁止流通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故D选项当选。
42.【答案】CD
【】保留所有权买卖;共同抵押
【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4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乙和甲关于乙保留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由于乙、甲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享有处分权,切给甲办理了过户登记,甲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②《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乙对甲的汽车、丙的房屋、丁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未约定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构成连带共同抵押,乙行使抵押权不受顺序的限制,即使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仍可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优先清偿200万元。故B选项错误。③《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若乙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200万元,丙可不对甲追偿,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丁追偿100万元。故C选项正确。④《担保法解释》第75条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据此,若乙放弃对甲的汽车抵押权(价值100万元),当乙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时,乙有权请求免责100万元。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