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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文都法考考前冲刺阶段民法讲义答案(5)

上传时间:2018-04-01 10:53:37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文都法考考前冲刺阶段民法讲义答案(5)
考前冲刺阶段
43.【答案】AC
【】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经乙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屋,所以,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乙的行为合法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人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的房屋时,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B选项正确,不选。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以及《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登记的,租赁期间因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导致抵押物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选。
44.【答案】AB
【】共同危险行为
【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甲能证明丙是具体侵权人,则由丙承担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故A选项正确。②如乙能证明自己不可能将石头扔到河对岸,则乙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故B选项正确。③即使丁不能证明该石头是谁扔的,如果甲、乙、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甲、乙、丙应当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45.【】不当得利
【答案】ABCD
【解析】①A选项中,甲明知无给付的义务而给付,虽符合不当得利成立要件,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A选项当选。②B选项中,甲系因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虽符合不当得利成立要件,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B选项当选。③C选项中,乙的得利属于强迫得利,甲对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甲对丙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对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D选项当选。
46.【答案】BD
【】买受人及时检验通知义务;违约金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11、158条的规定,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间,乙检验并通知的合理期间为质量保证期间,不适用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两年的期间。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违约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少于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30万元,乙有权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C选项正确,不当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该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损害赔偿并用,乙请求甲支付增加后的违约金之后,不得另行请求损害赔偿。故D选项错误,当选。
47.【答案】BC
【】试用买卖
【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4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据此,2012年3月15日,乙将试用的旅行箱赠与丙时,乙对买卖予以认可,甲、乙买卖合同所附条件成就,甲、乙买卖合同自2012年3月15日生效。根据通说观点,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不具有溯及力,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不是溯及到3月1日生效,而是自3月15日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月15日甲、乙间完成了简易交付,自此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故C选项正确。③3月15日,乙认可后将旅行箱赠与丙,丙已经取得所有权,甲对旅行箱的所有权已经消灭。因此,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被拒绝,甲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
48.【答案】BC
【】合同的成立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若当事人为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人亦未规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在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为标的和数量。本题中,甲、乙没有约定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任何一方也未单方面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且甲、乙已经就标的(甲交付绿豆并移转绿豆的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乙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和数量(10吨)达成一致,故甲、乙间的绿豆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对于欠缺的价款这一条款,依照以下顺序确定:(a)协商确定;(b)按照交易习惯和参照合同的的其他条款;(c)如果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如黄金、石油)等商品,则按照合同旅行时的政府定价或者支付指导价;(d)若不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支付指导价的,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履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9.【答案】AC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解析】①乙、丙的间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②乙、丙的间买卖合同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③在物权法领域,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条件下,对丙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优先于对甲的所有权的保护。但是,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优先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无权处分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善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综上,应认定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相机,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50.【答案】ACD
【】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解析】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A选项正确。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B选项错误。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C选项正确。④《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据此,D选项正确。
51.【】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C
【解析】①丙的保证方式系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乙仅以保证人丙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甲为共同被告。故A选项正确。②《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丙的保证期间为自2009年3月2日起2年。故B选项错误。③《担保法解释》第34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C选项正确。④《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D选项错误。
52.【答案】ABD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情势变更;合同漏洞的补充
【解析】①《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2010年1月1日后,丙死亡前,出现了情势变更,故出租人丁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或者变更该租赁合同。故B选项表述错误,选项;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共同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其合伙人享有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如此,则甲、乙对于出租人丁而言即为基于租赁合同占有房屋的有权占有人,丁对其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