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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文都教育司考暑期强化阶段民法讲义(1)

上传时间:2018-04-04 14:05:10 来源:文都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文都教育司考暑期强化阶段民法讲义(1) 串讲点一 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问题(106 条与 107 条)
【物权法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
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15 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
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16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
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
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
有重大过失。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17 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
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21 条】 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百零六条
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物权法百零六条款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
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
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
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物权法 106 条】
1、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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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 无权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
4、第三人支付对价
5、动产交付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注意:善意取得的扩适张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均可适用。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2、所有权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相容排他与不相容排他】
3、取得人——处分人——支付价金,交付登记,取得所有权
例题 1: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
执意要以 3000 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
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 2000 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
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例题 2: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
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
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
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
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关于丙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说法正确的
是:
A. 在丙提起撤销之诉之前,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
要件
B. 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争议,丙应当证明自己在取得货物时为善意
C. 只要丙在与乙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善意取得
D. 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丙因为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例题 3:甲有一块质地优良的绿松石,交给好友乙保管。一日,丙到乙家,乙拿出炫耀
并声称为自己所有,丙表达了喜爱之情,表示想要以市价购买。乙一时犹豫不决。丙说,如
果乙不将此石卖给丙,将公开乙的隐私。于是,乙以市价将绿松石卖给了丙。交付后,甲发
现了此事,主张丙返还。丙则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关于甲乙丙在本案中的关系,说法正确
的是:
A.如果甲选择了追认乙的行为,乙又没有撤销合同的情况下,丙可以继受取得该石
B. 甲可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C.乙丙的合同撤销之后,丙应当返还该石,乙应当返还价款
D.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甲可基于所有权直接请求丙返还原物
(三)遗失物被无权处分可否直接善意取得?【物权法 107 条】
【物权法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
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
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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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权利人可以追回(回复权)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2
2 、回复权的限制:2 2  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时。
3
3 、追回的方式有两种:有偿、无偿。
①无偿取回
2008 年(四川)卷四第四题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 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
甲 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②有偿取回——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向拾得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