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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2)
上传时间:2018-04-02 16:09:03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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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取得 |
选任:领导职务层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层次 民主选拔 ▲领导职务:正国级;副国级;正部级;副部级;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 |
委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层次 招考录用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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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合同(如法院的书记员)【非涉密岗位;聘期1-5年;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 |
录用 |
方式: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初任法官、检察官可以从通过司法考试中的人中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
条件:①机关职位条件(录用机关的编制限额以内和存在相应职务空缺);②报考资格条件(分为法定和机关拟订) ▲法定不得录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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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提出拟录用名单公示→备案(中央一级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报省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试用期为一年,一年合格的予以聘用职位。 |
监管制度之Ⅰ: 考核 |
考核的作用:为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奖励、培训和辞退提供依据。 |
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重点是业绩 | |
考核的程序: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 | |
定期考核结果(必须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① 优秀、称职:获得年终奖金 ② 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③ 不称职的:必须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④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 |
监管制度之Ⅱ: 惩戒 |
1、设定权分配 |
①法律、其他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命令 创设处分权 | |||
②地方性法规、规章 补充规定处分行为及具体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之外,其他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要与以上两个部门联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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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排除主体 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 |||||
2、实施权分配 |
领导成员 |
层次 | 非撤职、开除处分 | 撤职、开除处分 | |
国务院组成人员 | 国务院决定 |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或向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 |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 | 上一级政府决定 |
本级政府先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副职也可向常委会提出撤职建议) | |||
乡镇政府领导 | 上一级政府决定 |
本级政府先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 |||
地方政府部门正职 | 本级政府决定 | 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 | |||
非领导成员 | 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决定 | ||||
3、处分种类及期间: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免职不是处分种类;▲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
4、法律后果: ①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③受撤职处分 降低级别 ④解除降级、撤职处分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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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分的适用 (1)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2)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3)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4)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 + 新处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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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处分的从轻、从重 (1)从重: ①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②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③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④包庇同案人员的; (2)从轻 ①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③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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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查: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
监管制度之Ⅲ: 交流 |
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
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 |
挂职锻炼: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 ★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
任职回避 |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亲属回避) | |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 | ||
公务回避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公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