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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3)

上传时间:2018-04-02 16:11:14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3) S.2.4.1辞职与辞退
 
 
辞职
 
概念:由于个人原因,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解除与国家机关的公职关系。
程序:首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审批。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非领导职务。【分别为九十日和三十日】
▲ 引咎辞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务负有领导责任。
▲ 责令辞职:由于个人原因应当辞职或应当引咎辞职而未提出辞职的,可以责令辞职
▲ 不得辞职的情况(第81条)
 
辞退
概念: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关系。
▲条件(第83条):五种情形。尤其掌握“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与“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申诉的内容: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1)直接申诉:知道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做出该人事处
                     理机关的上一级提出                
申诉的程序
 
(2)先复核、再申诉: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原机关复核+十五日内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复核决定三十日做出;申诉决定六十日做出
▲对处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权益保障: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解决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