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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6)

上传时间:2018-04-02 16:17:07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6) S.1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定形式的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以违法为前提;目的是制裁
S.2 行政处罚的实体规则
S.2.1 处罚种类
种类 性质 适用范围 形式
警告 名誉罚 情节比较轻微或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般程序是书面,简易程序可以口头
罚款 财产罚 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适用于通过剥夺违法者财产来补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领域 一般程序是书面,不能当场收缴,并要出具统一收据;简易程序可以口头做出、当场收缴。
没收 财产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书   面
责令停产停业 能力罚
 
责令经济组织停止生产与营业,间接影响违法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 书  面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能力罚 限制做出违法行为的行人的行为能力或资格,或者剥夺相对人的特定资格  书  面
限制人身自由 自由罚 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限制其一定期间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公安机关来决定。主要是治安拘留。
注意:
(1)治安管理处罚中仅包含 罚款、警告、行政拘留与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2)治安管理处罚中可以对外国人适用适用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S.2.2 处罚的设定
创定权 规定权
法律 可以自由创设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专属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具体化法律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具体化法律的规定
 
规章
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创设一定数量的罚款和警告(含国务院授权后的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具体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地方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创设一定数量的罚款和警告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与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具体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无创设权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可以有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S.2.3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
职能管辖 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S.2.4一事不再罚制度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适用一事不二罚的两种基本情况
 
情况
 
含义
 
举例
 
法律后果
 
单纯的同一
 
一行为、一结果
 
张某1998年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超生
同一机关不得多次、不同机关也不得反复处罚
牵连的同一 一行为、数结果、且结果之间有牵连关系(法规竞合) 赵某倒卖淫秽光盘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与文化管理法律 两个以上机关不得同时处以罚款的处罚
●不适用一事不二罚的情况
① 同一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并罚
② 责令改正后再次违法
③ 不同机关对同一行为进行的不同种类的处罚
S.2.5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与从重处罚
(1)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
 
 
必须不予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人的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的违法行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打击报复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S.2.6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立案时间为标准】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S.3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
S.3.1简易程序的条件与规则
(1)条件
事实条件 处罚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
针对自然人: 警告\ 5以下罚款【治安罚款20以下】
针对法人、其他组织:警告\ 100以下罚款
(2)适用规则
执法人员 一人执法+表明身份
正当程序 告知 + 听取陈述和申辩【不得加重处罚】
处罚形式 制作书面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单行法有例外】
行政监督 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S.3.3一般程序
S.3.3.1 行政处罚中的一般程序
立案       调查(全面客观原则+回避原则+两人以上)     决定(情节重大或处罚严重时的决定)
S.3.3.2 行政处罚与治安处罚中的调查措施
 
传 唤
1、负责人批准
2、传唤证 + 口头传唤 【针对现场违法的】
3、告知义务: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4、强制传唤: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
 
询 问
1、不超过8小时(可适用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针对违法人】
2、询问笔录(核对、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3、对被侵害人或证人的询问(出示证件)
 
 
 
检 查
1、对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2、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
3、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检查住宅)
4、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妇女
5、检查笔录:(1)签字:被检查人、检查人、证人需要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需要注明;(2)内容:时间、地点和事件;(3)质证:对笔录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可申请检查人出庭;(4)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登记保存 1、性质:强制登记证据【防止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2、程序:负责人批准 + 七日内处理 + 禁止任何人转移或销毁
S.3.3.3 治安处罚中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