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搜索 | 文都新闻模型 | 校区模型 | 资料中心 | 新闻 | 视频 | 招聘模型

文都首页>资料中心 > 法考 > 行政法>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7)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7)

上传时间:2018-04-02 16:19:15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7) .3.3.3 治安处罚中的决定权
 
 
决定权
 
1、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被告
2、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1)派出所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引起争议      派出所为被告
(2)派出所幅度越权行使职权引起争议      派出所为被告
(3)派出所种类越权(未授权)行使职权引起争议    公安局为被告
* 在复议安局派出所无论何时以自己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以其自己为被申请人。
决定时间 不得超过三十日【自受理之日】 + 可以延长三十日【重大复杂、上级批准】
S.3.4听证程序
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 + 较大数额罚款 【治安处罚中二千元以上】
启动 当事人申请 + 三日内提出 + 开始前七日内通知
回避 主持人不能是参与处罚调查的执法人员
代理与辩论 委托一到两人代理 + 涉密外公开辩论与质证
笔录 没有案卷排他规则
 
S.3.5罚款的一般执行制度与当场收缴制度
S.3.5.1 一般执行制度: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交国库。
S.3.5.2 当场收缴制度
处2(治安案件5)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有困难并提出当场缴纳的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可以拒绝缴纳)
 
    上   交   罚    款
 
 水   上   陆   地    旅客列车
            
抵岸之日起2日内     收缴之日起2日内     到站之日起2日内
将收缴的罚款交到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将罚款交指定银行
                                      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
 
S.3.6治安拘留的执行制度
 
对拘留的执行
 
 
1、执行主体: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暂缓执行拘留制度【第107条】
(1)条件:①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②提出申请;③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④提出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注意担保人的四个基本条件:第108条】 
(2)保证金的退还: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
 
S.3.7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