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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11)

上传时间:2018-04-02 16:19:15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11) S5.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规定
前提: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 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步:书面催告
第二步: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复核、采纳合理主张】
第三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无效 + 无正当理由
中止执行:确有困难 + 第三人主张 + 执行造成损失无法弥补 + 其他
 
终结执行:公民死亡且无遗产与义务承受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无财产可执行 + 执行标的灭失 + 执行根据被撤销 + 其他
 
执行协议: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 + 分阶段履行 + 补救措施
最小伤害原则:禁止夜间、节假日实施 + 不得停止供水、电、气、热
违章建筑的行政强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排除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意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差别】
 
 
 
特别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本数 + 超过三十日的强制执行】
(2) 拍卖【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拍卖抵缴】
(3) 划拨【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
 
 
代履行
 
条件
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 + 经催告仍不履行 + 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破坏 + 行政机关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进行
 
 
 
 
规则
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三日前当事人履行的停止
行政机关到场监督
    履行完毕在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
费用由义务人合理承担
S6.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时间与管辖法院 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与起诉 + 不履行决定 + 期限届满三个月内;
催告十日后仍不履行义务 + 非不动产,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受理程序 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裁定 + 不予受理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十五日内做出复议裁定
听取意见程序 针对三种情况可以听取被执行人与行政机关的意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裁定程序 一般情况下:受理起七日内做出执行裁定
需要听取意见情况下: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执行裁定
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立即申请执行情况 情况紧急下保护公共安全 + 院长批准 + 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五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