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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12)

上传时间:2018-04-02 16:37:47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12) 第七讲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的定义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机构 全国:国务院办公厅
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范围
 
 
 
 
 
 
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重点还要掌握第10条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第12条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内容
依申请公开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保密范围
——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权利保障机制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方式与程序
 
 
主动公开:
——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公开期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隐私权保护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答复期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监督与检查
① 政府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②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信息公开诉讼
 
可以受理的类型
 
法条
 
起诉方式
拒绝或迟延公开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开内容或形式瑕疵 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  
公开后侵权 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拒绝更正、迟延答复或转送 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其他情况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不能受理的类型                         法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对公开出版物的拒绝公开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
对加工、收集信息申请的拒绝;对信息汇总、分析、加工申请的拒绝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
 
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规定 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