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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律题海阶段民诉讲义--戴鹏 (12)
上传时间:2018-04-08 09:55:23
来源:文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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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条件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适格);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不要求得到法院实体支持);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主管和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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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
形式 |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
内容 | 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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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诵要点 | “案由”不是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 |
法院的处理 | 1、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
概念 | 一个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实体处理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注意 | (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2)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3) 调解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在民诉中有三个裁定可以上诉,即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5) 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6)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 |
上诉 |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 |
复议 | 同级复议 | 回避、调查取证、保全、先予执行; |
上级复议 | 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
延期审理 | 文书 | 决定; |
情形 | 临时障碍,导致庭审无法如期进行,但诉讼仍然需要继续,推迟庭审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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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 | 文书 | 裁定; |
情形 | 较大障碍,导致诉讼是否需要继续进行、由谁继续诉讼、诉讼如何继续进行等存在不确定因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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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结 | 文书 | 裁定; |
情形 | 永久性障碍,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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