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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首页>资料中心 > 法考 > 刑诉>2016年司法考试培训刑事诉讼法讲义(2)

2016年司法考试培训刑事诉讼法讲义(2)

上传时间:2018-04-08 10:11:00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2016年司法考试培训刑事诉讼法讲义(2) 一、刑事诉讼职能
1、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2、现代诉讼模式下,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范围之内;辩护必须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刑事诉讼的构造

(一)横向结构。控辩审三方权力互动的基本格局,现代诉讼的横向结构是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最高法院解释》:
第241条第1款第2项:“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第243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二)诉讼构造又称为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控方)、被追诉方(辩方)和裁判者(审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按照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职权主义、对抗制(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诉讼模式。根据控、辩、审三方关系的不同,现代刑事诉讼的构造有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制模式;以及早期的弹劾式、纠问式。
1、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辩论主义诉讼对抗制诉讼、竞争主义诉讼。英美法系采当事人主义诉讼: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其主要特征是:(1)诉讼活动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2)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3)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4)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5)实行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需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判决;(6)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1)法官依职权主动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3)采取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的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裁判作为标志。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诉讼中一般均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
与传统的纠问式有所不同的是,在职权主义诉讼中,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分由两个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
3、混合制诉讼模式
混合制诉讼模式,又称折中主义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是日本和意大利。其主要特征是:(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2)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混合制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积极因素的结果,既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
【例1】(2013-2-39)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例2】(2015-2-22)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考点提示:
本章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常考的知识点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本章内容还要结合大纲中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来理解。
 
 
 
 
 
 
 
 
 
 
重点知识结构图: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审判公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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