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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首页>资料中心 > 法考 > 行政法>2016年行政法学授课讲义(5)

2016年行政法学授课讲义(5)

上传时间:2018-04-08 09:44:52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2016年行政法学授课讲义(5)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1 1 .规章创设权受限制。
(1)部门规章与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规章一律不得创设行政许可。
(2)对于省级政府规章而言,也只能设定期限为 1 年的非经常性的行政许可。
2 2 .规章细化权得保留。
行政规章只能对上位法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 3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可以决定形式设定非经常性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机关
1
1 .与行政处罚之比较。
委托对象更严格:与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不同,行政许可机关若要委
托实施行政许可,也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实施。
2 2 .集权行政许可。
与集中处罚不同,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
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3 3 .集中许可。
(1)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延续
1.行政许可的申请系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2.关于行政许可的延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
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许可的听证
1.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注意两点:
一是从类型上来看,与行政处罚只有依申请听证不同,行政许可的听证包括依职权主动听证和依申请
听证两种;
二是从程序上来看,行政许可的听证,还包括必要条件下的公告程序。
2.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公告。
(1)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2)若是依申请听证的,则只有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公告。
3.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与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撤回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注销针对的是已经失效或者已经失去意义的行政许可。
2016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暑期强化提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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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1】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浙江省政府可以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江苏省政府对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标
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江苏省内停止实施
C.沈阳市政府规章可以在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
具体规定
D.成都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期限为 1 年的临时性许可
E.沈阳市政府规章可以对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例题 2】下列关于国务院决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B.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有权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C.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有权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
D.国务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一个行政机关有权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专题八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损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
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由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类 型 强 制 种 类
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
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1 .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性文件  设定 内容  限 限 制
法律  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冻结存款、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扣押财物;(3)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
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地方性法规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扣押财物
(1)属于地方性事务;
(2)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
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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