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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首页>资料中心 > 法考 > 商经>2016年文都教育司法考试培训商法经济法测试题答案解析(3)

2016年文都教育司法考试培训商法经济法测试题答案解析(3)

上传时间:2018-04-05 10:32:33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2016年文都教育司法考试培训商法经济法测试题答案解析(3) 16.【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C项: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属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符合第(5)项的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所以C项正确。
D项:赵某是公司董事长,且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至今未满3年,符合第(4)项的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所以D项正确。
A项: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王某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所以A项错误。
B项:张某仅是公司股东,并未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其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17.【答案】ABCD
【解析】A项:《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A的做法违法,当选。
B项:《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该法律并未规定任何例外情形,因此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B当选。
C项:《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由此可知,税款是(二)顺序清偿的,不能不按顺序直接扣除。因此,C的做法违法。
D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条,破产抵销权为债权人享有并行使,甲是债务人、破产人,不能通过抵销的方式进行个别清偿,因而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D项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答案为ABCD。
 
18.【答案】A
【解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分为两种形式,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本题属于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项:根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可知,本题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因此甲的债务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所以A项正确。
BCD项:根据《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知,公司合并程序中并没有规定清算程序,因此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可以不经清算即注销,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乙承担其债务;同时,由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以其股本为限的有限责任,因此甲公司股东无需承担责任,所以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9.【答案】AC
【解析】A项:《公司法》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A项正确。
C项:《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所以,C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根据该条规定,是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而不是证券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所以,B项错误。
D项:《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第90条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由此可见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20. 【答案】BC
【解析】B项:《票据法》第24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B项正确。
CD项:《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项: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以,票据权利丧失,只是丧失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票据权利有其独立性,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丧失,不影响行使相关基础民事权利,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所以,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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