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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 第五部分 选举、罢免、辞职和质询

上传时间:2018-04-02 14:48:12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中国宪法 第五部分 选举、罢免、辞职和质询 第五部分 选举、罢免、辞职和质询
一.《选举法》
(一)选举过程和程序中应该重点注意的内容有:
1.选举的主持: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2.选区的划分(以居住状况也可以生产单位;工作单位;事业单位划分,每选区选出1-3名代表。)3.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20日;5日;3日;5日;选举日前;)4.候选人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差额;直接选举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5.投票(赞成;反对;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弃权)6.委托投票(同意;书面;选民;三人;委托人意愿)7.计算何人当选(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另行选举得票多的当选,但是票数不能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二)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有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的具体分配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2.军队与港澳台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各地驻军应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军队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人大代表选举:
1、台湾(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举,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2.特别行政区:(1)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其名单由常委会公布;(1)选举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3)主席团主持选举;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实行差额选举。(4)香港(36名);澳门(12名)
二、地方国家机人员的选举程序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于此选举程序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候选人提名主体:
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1条,候选人提名有下列两种情况:
主席团+一定数额代表(省级30人以上;地级20人以上;县乡级10人以上)
(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2条、第24条第款、第25条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律:
正职可以差可等;副职(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只能差额,补选副职可差可等。
(三)当选(《地方组织法》第24条第1款)
(四)另行选举(《地方组织法》第24条第2、3款)
三、罢免
(一)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罢免(《选举法》第44—48条)
  提案主体 接受罢免机关 通过要求

选民50人以上 县人大常委会 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选民30人以上 县人大常委会
 

人大 人大的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 本级人大 全体代表过半数
 
常委会
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本级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
3、人大代表被罢免的法律后果:人大代表被罢免其因代表身份而产生的职务相应终止,具体而言: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
(二)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罢免
  提案主体 罢免对象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的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地方
 
县级以上 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本级人大选举或者任命产生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乡级 人大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以上表格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39条)《地方组织法》第26条)
四、辞职
(一)人大代表的辞职(《选举法》第49、50条)(直接选举中,县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辞,乡向乡人大辞;间接选举是谁选举向谁辞。)
(二)由地方各级人大产生的人员的辞职(《地方组织法》第27条)
1、接受辞职的主体——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
2、向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辞职的适用对象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
(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向本级人大。
3、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在被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接受后,还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人员的辞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38条第1款)
1、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辞职适用的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辞职的接受
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因为对于这些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任免。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辞职,无须报请全国人大代表下次会议确认,因为对于这些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任免。
五、质询
  接受主体 提出主体 质询对象

人大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代表 国务院及各部委、两高
人常 组成人员10人以上

人大 代表10人以上 一府两院
人常 组成人员5(省、地级)3(县)
(上图依据的法条:《宪法》第73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第3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事规则》第25条;《地方组织法》第28条、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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