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文都法考考前冲刺阶段民法讲义答案(2)
考前冲刺阶段
12.【】买卖不破租赁;抵押权的设立
【答案】D
【解析】①《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依法被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甲、丙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丙无权请求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故A选项错误。②丙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9条,丙对房屋也不享有其他优先受偿权。故B选项错误。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
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查封后订立租赁合同的,该租赁合同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保护。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合同法》第42条,甲将房屋出租给丁时,故意违反了忠实、告知等先合同义务,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给丁造成合理信赖利益损失,丁有权撤销房屋租赁合同,并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D选项正确。
13. 【答案】D
【】保证
【解析】①根据《担保法》第1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四)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故A选项错误。②丙的保证责任不因甲被宣告破产而消灭,故B选项错误。③《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据此,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六个月。故C选项错误。④《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故D选项正确。
14.【答案】B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①《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以
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②《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连带责任。”据此,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
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④《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15.【】免责的债务承担
【答案】B
【解析】①甲、丁间债务承担协议自债权人乙同意时对乙发生效力(乙只能请求丁履行债务),但是,甲、丁间债务承担协议自甲、丁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A选项错误。②《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据此,债务承担后,乙请求丁支付价款时,丁可对乙主张原债务人甲对乙享有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B选项正确。③甲、丁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于丁承担的30万元付款义务,甲免除债务,乙不再有权请求甲履行。C选项错误。④《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因未经抵押人丙书面同意,丙对甲转让给丁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D选项错误。
16.【】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的抗辩
【答案】D
【解析】①根据《担保法》第19条,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6条,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②《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③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3月2日至2012年3月1日。因乙在此期间一直未对甲主张过权利,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同时,《担保法》第20条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所以,丙可对乙主张甲对乙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④《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
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据此,基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因甲已经对乙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此时,保证债务事实上已经由50万缩减为零,若丙不对乙援用甲对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承担50万元的偿还责任,其承担的并非保证责任,承担后对甲无追偿权。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17.【答案】D
【解析】①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
能够行使债权之日起计算,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人身损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起算。故A选项错误。②《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
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产品侵权的,若无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10年。故C选项错误。④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计算。D选项中,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甲的债权一直未遭受侵害,无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开始计算。故D选项正确。
18.【答案】D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解析】①乙的管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甲)明示的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并且本人拒绝主张不适当管理的利益,因此甲对乙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负担的债务)不承担补偿的义务,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②本题中,由于甲计划将旧房推倒重建,乙虽花费一定费用将甲的房屋予以维修,但违反了甲的经济计划,甲所受利益属于“强迫得利”,应当对甲所受的利益予以“主观化处理”,甲所受利益视为不存在,甲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B选项错误。③订立合同须经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并要求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故C选项错误。
19. 【答案】A
【】累积因果关系
【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甲、乙每一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虽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也不构成其他共同侵权,甲、乙亦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②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选项。
20. 【答案】B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房地一并抵押
【解析】①《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乙对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人。故A选型错误;B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的
视为一并抵押。”据此,因丙已经办理了办公楼的抵押登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丙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故C选项错误。③《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
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承包人对在建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专属性,不虽债权转让而转让。D选项中,乙将对甲的600万元工程价款债权让与丁之时,丁不能取得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