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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民法讲义(4)

上传时间:2018-04-01 14:15:48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民法讲义(4)

法条串讲阶段

                                                               授课:陈飞老师

第五讲  撤销权体系

一、民法上的撤销权详表
           

二、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后果?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起诉方式〔合同法74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法意见(一)23〕
 
2、撤销权之诉的提起时间
(1)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2)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3、撤销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75
4、撤销的后果〔合同法意见(一)2526
(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2)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考法:综合在一个题目中考察代位权与撤销权等制度
1、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请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撤销权?
 
(2)甲公司是否有撤销权?
 
 
2、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试回答以下问题:
(1)甲是否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为什么?
 
(2)在乙去世前,甲是否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丙、丁向自己清偿?为什么?
 
 
                                                                         
重要提示
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合同法意见(一)11
(1)两个债权均合法
(2)两个债权均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1:“怠于行使”的标准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意见(一)13〕
只要起诉、仲裁,方法欠妥、效果不佳,均不够成“怠于”。
(4)有损债权
(5)债务人所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73〕
2:与人身相关的债权(专属于债权人债权)(需精确记忆)
2、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合同法73〕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法意见(一)14〕;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合同法意见(一)21〕
 
3、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3:(1)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
A、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合同法意见(一)19〕
B、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合同法73〕
4:(2)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合同法意见(一)20〕
A、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B、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