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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民法讲义——曹兴明 (4)

上传时间:2018-04-04 14:32:05 来源:文都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民法讲义——曹兴明 (4) 3.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1)日期的计算方法: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指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态。2年的期限自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算。
(2)申请人: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24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①无先后顺序
②有范围:一切利害关系人
③排除规则:不利者无权申请
(3)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的,可以宣告失踪。
(4)代管人:近亲属及好友均可,但无能力代管和不宜作代管人的除外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32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①实体地位:管理、处分财产
②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
【例题】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52题,多选)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
4.宣告死亡
(1)三种情形:
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注意:以上时间当天均不算入内,从次日开始起算。
(2)申请人:有先后顺序;前顺序不请求,后顺序不得请求。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25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公告期:1年(上述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3个月(上述第三种情形)
(4)死亡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
(5)效力:等同自然死亡即主体资格丧失、婚姻解除、继承发生、子女可被送养
(6)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婚姻:可以自动恢复,但以配偶没有另一婚姻经历为前提
②收养:有效,不得单方主张解除或者主张无效
③继承:继承人所得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不存在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强调有偿),不负返还义务,但可有处分人适当补偿。
④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尝。
(7)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①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②已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③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29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例题】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51题,多选)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5.住所
(1)住所的确定
a、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c、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6.监护
(1)三种监护:
①、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⑤、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⑥、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例题】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3题,单选)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答案】B
 
 ②、指定监护
a、有关组织指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近亲属中指定。
注意:组织指定是指定监护的必经程序,未经上述有关单位指定,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人民法院指定:经有关组织指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不予受理。
c、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③、委托监护      
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承担责任;原监护人与确有过错的委托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22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