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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部分 商标权

上传时间:2018-04-02 15:35:37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知识产权法部分 商标权 商标权
突破点11: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限制用途   新增
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突破点12: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新增
(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F44
 1、适用情形
(1)法定不得使用、法定不得注册情形,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宣告主体
(1)主动宣告:商标局;
(2)被动宣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
(二)宣告无效的后果F47
1、宣告无效的追溯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无效不具有追溯力情形
(1)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
注:A、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B、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突破点13:注册商标权灭失后的再申请限制F50
1、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突破点14:、免责情形F64
1、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2、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