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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部分 反垄断法 土地管理法

上传时间:2018-04-02 15:47:37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经济法部分 反垄断法 土地管理法 反垄断法
突破点1、垄断协议
(一)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F13):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二)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F14):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突破点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F17)
1.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搭售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土地管理法
突破点1:建设用地
1、土地征收审批机关
(1)、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划拨取得
1)、划拨定义: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
A\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无期限限制使用,
B\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无期限限制使用的行为。F23
2)、划拨对象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建设临时用地 F57    
1)批准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临时用地的限制:
①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②不得修建性建筑。
③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