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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刑法讲义——陈永生 (1)

上传时间:2018-04-04 14:58:36 来源:文都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国家司考培训教师强化阶段刑法讲义——陈永生 (1)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首先,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本讲义不讲;其次,有些内容大纲里没写,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本讲义予以讲解;另外,有些内容本讲义与考试大纲都讲到了,但内容排列不同。如犯罪构成,考试大纲里是作为一章,但是由于犯罪构成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很重要,因而我将犯罪构成分成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章。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一、修正的原因
(一)贯彻联合国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二)解决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法律文件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除以下三项内容,其他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判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规定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案件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二百四十六条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虐待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规定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二百六十条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性内容的修改
(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1、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剩余55个死刑罪名。这13个犯罪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剩余46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了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款: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建立了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特殊无期徒刑)
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建立了从业禁止制度
现行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