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法制史(2)
七、司法机关演变
(一)秦汉魏晋南北朝
1.
秦汉时的最高司法审判长官为廷尉;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秦、西汉以御史大夫为首;东汉设御史中丞。晋设御史台。3.西汉武帝地方设司隶校尉和刺史。4.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5.南北朝时期尚书台地位,“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和录囚,为隋唐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二)唐宋
1.唐宋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主大司法机构。
2.大理寺行使审判权;刑部行使复核权;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
3.唐大理寺的审理对象包括:①中央百官案件;②京师徒以上案件;③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
4.唐刑部复核的案件,是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
宋代刑部分设左右曹,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复核,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
5.
审刑院(宋太祖时设立、神宗时裁撤;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6.
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时、刑部员外郎、监御史)和“都堂集议”(把握其人员组成与审理的案件)。
7.
中国古代地方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即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但从来宋太宗开始出现专门的地方司法机构(即提点刑狱司,明清提刑按察司与其一脉相承)。
(三)明清
1.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2.明清刑部之下分设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上报案件。明清刑部既负责审理,又负责复核,其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核地方上报的流刑以上案件。
3.明清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职责只是复核死刑案件,但死刑案件最终仍需报皇帝批准。
4.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为正副长官。
5.在明朝,州县决定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司决定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地方设申明亭。
6.在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四级,逐级审转复核;州县审结笞杖刑案件;府与省按察司两级都只负责复审,没有审结权。
7.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八、秦汉以来诉讼程序
1.
汉秋冬行刑制度(董仲舒;天人感应;唐代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秋审)、春秋决狱(把握其特点和原则:论心定罪)。
2.北魏太武帝时确立死刑复奏刑,唐代死刑三复奏。
3.唐朝:
(1)实行程序严格的刑讯制度(条件、程序、禁止使用的情形);(三次;20天;200下;常行杖;反拷;老幼废疾和特权身份的人不适用。)(2)《唐六典》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4.宋朝(1)
宋确立了“翻异别勘”制度;(翻供的案件重新审理);(2)南宋地方有专门的“检验格目”;(3)《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出现于南宋。
5.明朝:
(1)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2)明太祖朱元璋时首用廷杖制度(注意监刑主体与施行主体) 。(3)明厂卫干预司法(①明太祖开始让锦衣卫干预司法;太祖后期禁止,但明成祖恢复。②明成祖增设东厂;宪宗时增设两厂;武宗时增设内行厂。③注意把握厂卫干预司法的特点。
6.明清会审制度(1)明“九卿圆审”与清“九卿会审”一致(把握参与人员)。(2)明朝的朝审开始于明英宗,大审开始于明宪宗(
3)清秋审与朝审(把握各自审理的对象以及处理结果)。(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4)清热审(把握审理的对象及审理参与的人员) 。
九、清末法制
1.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立法指导思想、内容、法典编纂形式、民主因素)。
2.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中华法系解体、奠定法律近代化基础,促进了法治观念、经济制度及教育的近代化)。
3.《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个宪法性文件;宪政编查馆编订;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4.“十九信条”(资政院起草;缩小皇帝的权力,扩大议会和总理的权力;对人民权利只字不提;仍强调皇权至上。)。
5.谘议局与资政院是咨询机构。
6.《大清现行刑律》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对纯属民事性质的事项不科刑;废凌迟刑,增加新的罪名)。
7.《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与则;主刑与从刑;罪刑法定与缓刑)。
8.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是部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准颁行。
9.《大清民律草案》 (基本思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日民法典草拟而成;亲属、继承二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10.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确定;遵循被告主义原则)。
11.观审(针对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
12.公审公廨(1864年开始与英法美三国设立)。
十、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②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③采用责任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④规定了人民权利。⑤参议院享有以下职权: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事项的同意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弹核权;2/3以上参议员原议案通过权。⑥临时约法的增修程序。
2.1913年“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的部宪法草案,仍坚持责任内阁制,并限制总统任期。
3.1914年“袁记约法”(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总统制、取消国会制代之立法院)。
4.1923年“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规定“国权”、“地方制度”)。
5.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政体不伦不类,罗列人民权利自由最充分)。
十一、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发展:一个铜表法;两个法律体系;五大法学家;一部《国法大全》。
1.《十二表法》(罗马国家部成文法:其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市民法与万民法
(1)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关系。
(2)市民法法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继承;万民法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
(3)市民法在罗马共和国前期产生,万民法产生于罗马共和国后期。
(4)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民众大会,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5)市民法和万民法互相补充,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与万民法。
3.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伯比尼安、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4.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阶段。(注意每本书的内容)。
(二)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1.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丧失其中一个或者全部叫人格减等。
2.罗马法上没有法人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
3.罗马法上的婚姻种类(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4.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核心。
罗马法早起实行概括继承、后期采用限定继承。
5.罗马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
6.罗马法上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程序先后呈现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
(三)罗马法复兴:一个大学;两个流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一个大学 |
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 |
两个流派 |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
三个意义 |
民族统一国家;世俗法学家阶层;自然法学说 |
四个影响 |
民法法系;私法体系;制度和原则;立法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