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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上传时间:2018-04-02 15:22:28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商法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突破点1、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殊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2)董事任期4年,应设立董事会
(3)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1)召开: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必须一致通过事项:章程修改、解散、增减资本、合并、分立
(4)只能是有限公司形式
2、外资企业
(1)可3年分期缴纳,第1期不少于15%。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4、三者共同之处
(1)章程、合同均以审批为生效条件;(2)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3)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4).正副董事长和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