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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2)

上传时间:2018-04-01 14:31:19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2)
法条串讲阶段
                                                                    授课蔡雅奇老师
专题三  构成要件要素

一、主要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3、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感性的认识即可确定的要素,即不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即可断定的要素。
4、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可确定的要素。
5、司考中常见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猥亵、侮辱、诽谤、淫秽物品、入户抢劫的“户”、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严重残疾、泄愤报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依法。
6、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7、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抢劫罪中不成文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二、精典真题

例1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51)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例2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2/51)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专题四  犯罪客观方面

一、主要

一、不作为
    1、不作为犯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4)造成或者可能造法益侵害结果,即不履行特定义务与造成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归纳总结——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危险源本身就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人处于控制危险源的地位,因而支配了结果发生的原因。但是,单纯的事实上可以控制危险源还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还必须对危险源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形式根据: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例如,动物园的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具有阻止义务;宠物的饲养者在宠物侵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矿山的责任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广告牌的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危险时,负有防止砸伤路人的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负有阻止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例如,父母、监护人有义务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害行为。但是,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则不具有这样的监督义务。例如,妻子明知丈夫受贿而不制止的,并不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
(3)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例如,意外提供了有毒食物,导致他人中毒后,提供者有救助义务;销售了危险产品的人,具有召回产品的义务;黑夜里将机动车停在高速公路上,却不采取措施防止后面的车辆“追尾”,导致车辆相撞,引起他人死亡的,停车者要对该死亡结果负责。反之,甲男与乙女谈恋爱,后来甲男提出分手,乙女声称如果分手就自杀。尽管如此,甲男依然要与乙女分手。即使甲男看着乙女自杀而不制止,也不能认定甲男具有作为义务。因为甲男与乙女谈恋爱以及提出分手的行为,并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的危险。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法益处于无助或者脆弱状态的情形是可以经常看到的。在这种状态下,法益的保护依赖于可能保护法益的人。但只有当法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接受使法益具体地依赖于特定的人时,该人才具有保证人的地位,进而具有作为义务。反之,虽然落水儿童的生命依赖于过路人,该过路人并不一定都是保证人,并不一定都有作为义务。同样,路人对于路边发生的火灾没有实施救助行为,同样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1)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母亲对婴儿有哺乳义务;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具有救助义务;父母见到自己的幼女被他人猥亵时具有制止他人猥亵行为的义务。
(2)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无助(脆弱)的法益负有相应的保护义务;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具有保护义务。
(3)基于自愿(合同或自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将他人遗弃的女婴抱回家,就必须尽抚养义务;数人登山形成了危险共同体(意味着相互关照),只要没有除外的约定,就意味着各个人都自愿接受了保护他人的义务。但是,数人各签生死状(在自己遇险时,他人不必救助),则意味着各个人都没有自愿承担法益保护的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法益的危险发生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而行为人又具有实质的保护和排除义务时,就具有了作为义务。
(1)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例如,自家的封闭庭院里突然闯入一个危重病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而他人又不能发现和救助,此时庭院的支配者有义务救助;演出场所的管理者在他人表演淫秽节目时,负有制止义务;出租车司机对于男乘客强奸女乘客而不管不问的,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肇事者拦住出租车后,将受伤者拖入出租车内准备送往医院,但后又借故逃离。在肇事者下车后,受伤者存在于司机独立支配的领域,司机具有救助义务;基于合同在自己住宅抚养他人婴儿,而不提供食物致其死亡时,即使该合同是无效的或者是超过期限的,也成立不作为的杀人罪,因为婴儿生命的危险发生在行为人独立支配的领域,而且具有排他性;卖淫女在嫖客的住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发现嫖客心肌梗塞而离去的,不成立不作为犯。但是,如果嫖客与卖淫女在卖淫女的住宅发生关系,嫖客心肌梗塞的,卖淫女则具有救助义务。
(2)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例如,成年男子任由邻居7岁的女孩对其实施猥亵行为时,因为该危险发生在男子身体上,男子负有制止义务。
    2、不作为犯的分类: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