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搜索 | 文都新闻模型 | 校区模型 | 资料中心 | 新闻 | 视频 | 招聘模型

文都首页>资料中心 > 法考 > 刑法>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3)

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3)

上传时间:2018-04-01 14:49:06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3)
法条串讲阶段
                                                                    授课蔡雅奇老师
二、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中的“因”特指犯罪的实行行为,“果”特指犯罪行为所直接必然引起的结果。
2、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认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换言之,一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行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行为可能造成数个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结果。
3、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最终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种刑事责任还需一定的主观罪过。
    4、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
    5、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7、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独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

二、精典真题

例1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7)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例2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51)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例3  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2012/2/4)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例4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52)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例5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2/6)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专题五  犯罪主观方面

一、主要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此也可以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又可以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争。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则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目前的通说是采取法定符合说
二、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之因果关系的错误

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两种,同样采取法定符合说
归纳总结——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A出于盗窃财物(轻罪)的故意实际上却盗窃了枪支(重罪),成立盗窃罪既遂。但若在发现是枪支后仍予以私藏的,则另行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二:B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案例三:C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事实上被害人并未死亡,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