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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10)

上传时间:2018-04-01 15:19:34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10)
法条串讲阶段
                                                                    授课蔡雅奇老师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归纳总结1——刑罚执行机关
1、管制:司法行政机关;
2、拘役:公安机关;
3、有期徒刑:监狱(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4、无期徒刑:监狱;
5、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监狱;
6、死刑立即执行:法院;
7、罚金刑:法院;
8、没收财产:法院;
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
10、驱逐出境: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归纳总结2: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1)犯罪较轻又自首;(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
3、应当减轻或者免除:(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
4、应当减轻:没有造成既遂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1)重大立功;(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1)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
9、应当从轻、减轻:(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3)未遂犯;(4)教唆未遂;(5)自首;(6)一般立功。
11、不得判处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12、应当从重:(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累犯;(3)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103条、104条、105条规定之罪;(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6)武装掩护走私;(7)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8)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1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12)奸淫幼女;(13)猥亵儿童;(14)非法拘禁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17)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18)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19)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20)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2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2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23)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4)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树木;(2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26)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7)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