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搜索 | 文都新闻模型 | 校区模型 | 资料中心 | 新闻 | 视频 | 招聘模型

文都首页>资料中心 > 法考 > 刑法>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10)

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10)

上传时间:2018-04-01 15:19:34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10)
法条串讲阶段
                                                                    授课蔡雅奇老师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归纳总结1——刑罚执行机关
1、管制:司法行政机关;
2、拘役:公安机关;
3、有期徒刑:监狱(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4、无期徒刑:监狱;
5、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监狱;
6、死刑立即执行:法院;
7、罚金刑:法院;
8、没收财产:法院;
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
10、驱逐出境: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归纳总结2: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1)犯罪较轻又自首;(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
3、应当减轻或者免除:(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
4、应当减轻:没有造成既遂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1)重大立功;(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1)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
9、应当从轻、减轻:(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3)未遂犯;(4)教唆未遂;(5)自首;(6)一般立功。
11、不得判处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12、应当从重:(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累犯;(3)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103条、104条、105条规定之罪;(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6)武装掩护走私;(7)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8)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1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12)奸淫幼女;(13)猥亵儿童;(14)非法拘禁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17)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18)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19)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20)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2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2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23)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4)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树木;(2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26)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7)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28)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29)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0)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3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3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3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34)索贿;(35)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36)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3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提示注意3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都属于“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视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