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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律题海阶段民诉讲义--戴鹏 (5)
上传时间:2018-04-08 09:39:13
来源:文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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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诉讼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 ||
特征 | 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是数个可分之诉,只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 | ||
构成要件 | 1、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诉讼经济);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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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 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 ||
必要共同诉讼 |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 ||
特征 | 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 ||
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 一人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 ||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 (1)挂靠关系;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4)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7)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8)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0)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11)连带保证合同; (12)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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