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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律题海阶段民诉讲义--戴鹏 (3)
上传时间:2018-04-08 09:30:21
来源:文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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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 |
例外 | 法定不公开 | 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
申请不公开 | 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 | |
注意 |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书一律要公开;合议庭评议笔录一律不得公开。 |
基层法院 |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级法院 | 1、重大涉外案件; |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 b、公益诉讼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新《民诉解释》: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知识产权法院与中院级别相当); d、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e、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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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 |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法院 |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
概念: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包括原告就被告,也包括特殊情形下被告就原告。 | ||
原则 | 原告就被告; | |
原则的重申:《民诉意见》规定三种原告就被告的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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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被告 就 原告 |
《民诉法》的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解释》的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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