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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律题海阶段民诉讲义--戴鹏 (7)

上传时间:2018-04-08 09:46:21 来源:文都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中律题海阶段民诉讲义--戴鹏 (7)
书证 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关于公文书证:
1、公权力机关、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可以就该材料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物证 以物品的物理属性(如颜色、大小、损害状态、存在状态等)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如数码相机、摄像机、U盘等中储存的照片、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