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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文都教育司法考试题海阶段民诉讲义--戴鹏 (19)

上传时间:2018-04-08 09:56:08 来源:文都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文都教育司法考试题海阶段民诉讲义--戴鹏 (19) 59、生效判决书判决刘某向吴某赔礼道歉,在执行中,刘某和吴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某向吴某支付一万元后面出赔礼道歉义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B、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C、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法院撤回申请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吴某可以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D、达成和解协议后,刘某拒不履行的,法院Keying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将判决书内容公告,费用由刘某承担。
 
回顾:执行和解
和解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效果 (1)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3)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即裁定执行终结);
恢复执行 申请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回顾:代位申请执行
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对第三人的效力 1、应当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如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3、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关于异议 1、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2、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
3、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属于异议;
对第三人的措施 1、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不提出异议, 也不履行的;
2、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不得再代位执行 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回顾:参与分配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法人不能参与分配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回顾: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理由和方式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的处理 15日内审查
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不停止执行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60、老张去世后,儿子张甲、张乙因为一一幅名贵字画(该幅字画系王某借予老张鉴赏,实为王某所有)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甲向张乙支付20万元,字画由张甲继承。张甲申请法院执行该幅字画,在执行中,王某向执行法院主张该字画的所有权,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认为王某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B、王某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C、王某对法院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
D、王某对法院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61、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借款一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李某家中一幅字画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主张对该字画的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
A、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张某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列王某为被告,李某反对张某主张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李某未反对的,列为第三人。法院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准许执行,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
B、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王某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列张某为被告,李某反对张某主张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李某未反对的,列为第三人。法院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不准许执行,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
C、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统称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做判决可以上诉?
D、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回顾: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案外人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法院的裁定可以采取如下方式救济:
情形一、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审判监督程序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提示:此处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关系(新《民诉解释》303条)
  1、 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后,未中止生效裁判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此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执行中,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做出裁定后,对此裁判不服,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综上所述,如果在执行中,案外人通过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权利的,对驳回其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再审途径解决,而不能回过头提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如果是在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即已经提出了撤销权之诉,即使第三人为了实现中止执行的目的而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被法院驳回的,应当继续通过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解决,不能按照此处规定申请再审。也即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后的再审只能根据时间的先后择一行使,不能同时进行。
情形二、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为原告,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其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许可执行之诉):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不反对申请人主张的,可以列其为第三人。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诉讼中,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判决 申请人起诉
(许可执行之诉)
胜诉 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
败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起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
胜诉 判决不准许对该标的执行;
败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 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