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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文都教育司法考试题海阶段民诉讲义--戴鹏 (15)
上传时间:2018-04-08 09:55:56
来源:文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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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主体 | 本案当事人——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注:(1)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有权上诉,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能上诉; (2)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
上诉期 | 判决15天,裁定10天;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
形式 | 书面上诉状; |
审判组织 |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
审理范围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
审理形式 | 1、原则:开庭审理; 2、例外: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裁判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 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 ||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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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
注意:1、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2、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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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 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 ||
撤回起诉 |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 ||
背诵要点: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撤回上诉 | 1、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2、自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起,一审判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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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诵要点: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故 1、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生效的一审判决; 2、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一事不再理); 3、当事人不得申请恢复二审程序(对于生效判决不能进行二审)。 |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 |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此两种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
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 |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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