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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8)

上传时间:2018-04-01 15:14:11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法条串讲阶段刑法讲义(8)
 法条串讲阶段
                                                                    授课蔡雅奇老师
8、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的,只有绑架罪一罪(处死刑)。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引诱、强迫卖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妨害公务罪(仅限于轻伤以下);(2)过失致人重伤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奸罪;(4)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只有三个罪名,分别是:(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是,如果在实施上述三个犯罪的过程中,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然要以上述三个罪名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12、抢劫罪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过失致人重伤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故意杀人罪。但是,抢劫罪不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如前所述,抢劫之后灭口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只有绑架罪才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处死刑)。
    13、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能包容强奸罪。具体是指:在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由于妇女不服从,强奸该妇女,让妇女“加入到卖淫行列”中来。此时,才能包容强奸罪。反之,如果强奸后另起犯意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依然要实行数罪并罚。
14、只有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才能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请注意:该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15、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6、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不但要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7、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不但要转化为盗窃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8、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特定款物挪给单位使用,但如果将特定款物挪给个人使用的,则应转化为挪用公款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即使免费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上述药品的,也应转化为走私、贩卖毒品罪。但如果其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上述药品的,只有以牟利为目的的,才能转化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20、组织卖淫罪能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1、在卖淫类犯罪中,存在着两个容易发生混淆的罪名: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请注意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具体言之:(1)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引诱妇女卖淫的,应实行数罪并罚;(2)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3)既引诱妇女卖淫,又容留该妇女卖淫的,则只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一罪。
22、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盗窃其中的文物的,仍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一罪,此时的盗窃罪(盗窃文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被包容。但如果之后又走私该文物、故意或过失损毁该文物的,仍应实行数罪并罚。
    2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等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按照被收买的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则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请注意:(1)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妇女只有一个条件,对儿童则有两个条件。意即,即使虐待了妇女,但只要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虐待了儿童,即使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的,也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2)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3)这里仅仅是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犯罪,该怎么追究还怎么追究;(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是不定犯罪,而非定罪但免除处罚。
    24、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因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非法拘禁行为)。但是,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2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或者在该组织中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此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6、制造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保险事故之后,又进行虚假理赔的,成立上述罪名与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此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7、在同一宗货币的情况下:(1)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使用该货币的,只成立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2)购买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只成立购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3)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应实行数罪并罚;(4)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该假币的,只成立一罪,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选择性罪名)。
    28、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具有暂时使用的意图,还想归还公款,而后者则具有占有的意图。因此,挪用公款罪在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应转化为贪污罪:(1)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2)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针对后种情形,请注意:只针对所潜逃的部分成立贪污罪,未被携带潜逃的部分,依然成立挪用公款罪。例如,挪用100万公款后,只携带80万潜逃,此时,贪污罪80万,挪用公款罪20万,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29、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其之所以不可罚,根本原因在于事后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例如,盗窃汽车之后的毁坏行为、盗窃之后的销赃行为。
    30、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牵连犯。典型例子是,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盗窃财物(原因行为)之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但如果为了抢劫而盗窃枪支、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则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这不是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对这两种情况,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31、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是仅有的两个惯犯(职业犯)。只有以赌博或非法行医为业,以赌博收入或非法行医收入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的,才能成立上述两个罪名。偶尔的打牌、偶尔的给他人看病,都不能成立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当然,在后种情形下,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32、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实行数罪并罚。
    3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相似之处在于:(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但二者的区别更为明显,主要是:(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
    3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其实是先后实施了收买和拐卖两个行为,理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将这两个行为拟制为一个罪,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35、当受贿罪与其他罪名发生牵连时,有两个规律一定要牢记:(1)只有与刑法第399条的四个罪名(即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发生牵连时,才能择一重处理,其他情形一律实行数罪并罚;(2)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即当受贿罪与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发生牵连时,此时既不择一重,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只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但此时应以该罪名实行加重处罚,即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加重至“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