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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文都中律系统强化阶段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提纲(2)

上传时间:2018-04-01 17:46:27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文都中律系统强化阶段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提纲(2)

     
授课:杨秀清老师

二、回避制度

 1回避的情形

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决定权

46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后果
47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公开审判

注意134条: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节  民事诉讼主管

1、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2、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2)人民调解的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效力;
第二、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有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适用特别程序。
【典型例题】
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35)A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除了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外,还可以管辖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案件。
【典型例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78)BC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例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1/3/77)AB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