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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系统强化阶段民事诉讼和仲裁法提纲(8)

上传时间:2018-04-01 17:56:43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文都中律法考系统强化阶段民事诉讼和仲裁法提纲(8)

     
授课:杨秀清老师

(二)参诉地位

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意见66条)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是否有上诉权(意见66条)或者调解的同意与调解书的签收权(意见97条),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三)参诉方式

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典型例题】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3/80)BC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56条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条件
2、特点:、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第二、属于一种特殊、非通常的救济机制;第三、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目的的诉讼程序;第四、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3、审理:适用普通程序。
4、救济:上诉。
5、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共同之处: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已经生效法原法律文书,保护权利人利益。
区别之处:启动再审的案外人的范围要大于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典型例题】
1、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3/82)AB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3/86)AD
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

二、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民诉法第58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诉意见6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三、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