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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三大本精讲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19)

上传时间:2018-04-02 17:07:56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7年三大本精讲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19) 第五章  回避※
 
【本章重点】
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诉法和有关法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
    (一)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
    (二)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侦查人员;
(四)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高法解释》:
第23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24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学习重点】
    回避的理由是重点,请考生注意。    
 “图表记忆”
  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4 参加过案件前一诉讼阶段工作,又参加同一案件后续诉讼阶段工作
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6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
8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9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
 
二、回避的种类※
    回避种类可分为三类:
    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有四个: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指令回避。是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自己没有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期间
    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如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都适用),有关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启动回避程序,使相关人员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二、回避决定※
    
回避人员 决定主体 其他注意
侦查人员 一般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委会决定回避。 (1)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提出。
(2)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检察人员 一般检察人员,检察长决定回避;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回避。 (1)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2)检察人员被决定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与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审判人员 一般审判人员,院长决定回避;审判长,审委会决定回避。 (1)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2)对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
(3)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