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大本精讲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15)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本章重点】
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1、上下级关系:
2、中央一级------------------------------------------------公安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处(局)
县、县级市、自治县、直辖市、中等城市的市辖区-------公安(分)局
3、根据需要,在大中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属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他们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工作机构,履行基层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责,但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4、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或单位设立专门公安机关,如我国的海关缉私局,还有在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立的公安机关。
二、其他侦查机关
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中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其申请批捕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1、上下级关系:
2、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四、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二)组织体系
1、上下级关系:
2、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
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
诉讼参与人 讼原、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试题例举】
2007年多项选择题第76题:
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二、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刑诉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法定代理人为多人时,只能由其中一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能代替陈述,也不能代替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三、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刑诉法》第106条第5款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学习重点】
1、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是重点:
“图表记忆”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区别 |
法定代理人 |
诉讼代理人 |
1、根据不同 |
|
|
2、权限不同 |
|
|
3、效力不同 |
|
|
2、注意刑诉法中的近亲属范围比较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