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搜索 | 文都新闻模型 | 校区模型 | 资料中心 | 新闻 | 视频 | 招聘模型

文都首页>资料中心 > 法考 > 行政法>3938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5)

3938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5)

上传时间:2018-04-02 16:15:12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3938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5) 第三讲  抽象行政行为
S.1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机关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S.2 行政法规
S.2.1 定义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总称。可以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
S.2.2类型
① 执行性立法(称为“实施条例”可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而通过)
②自主性立法(《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③ 授权立法(称为“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
——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约束
——不得转授权;
——需要对立法事项向授权机关备案;
——条件成熟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终止相应授权。
——违背授权目的与权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授权主体来撤消该法规甚至授权
▲ 我国授权立法的两种类型
S.2.2制定程序
立项(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

起草(可以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起草,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或自己起草;并要有多种听取意见的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等;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审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包括专家意见)

通过与公布(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报请总理签署后施行,并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既可公布30日后生效,也可即使生效。)

解释(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补充的,由国务院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样的效力)
S.3行政规章【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考规章】
S.3.1制定机关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另:单行法律可以授权,如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可以制定证券市场的监管规章
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
▲ 规章可以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S.3.2制定程序
立项(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报该部门立项;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规章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立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起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也可由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起草、也可由一个部门或几个具体部门负责起草;并要有多种听取意见的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等)

审查(由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审查)

决定与公布(决定部委规章由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由部门首长或省级首长或市级首长签署后公布在部门公报、国务院公报或全国发行报纸上;本级政府公报及本级范围报纸上)

解释(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S.3.3行政立法的效力冲突(包括行政立法之间以及行政立法与其他法律渊源)
 
 
同一主体冲突
特别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新的一般规则VS旧的特殊规则      制定机关裁决
 
同一位阶冲突
                                        地方性法规优先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   国务院裁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
部委规章VS政府规章;部委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不同位阶冲突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效力是同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