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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讲义(5)
上传时间:2018-04-02 16:15:12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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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 ↓ 起草(可以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起草,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或自己起草;并要有多种听取意见的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等;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 审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包括专家意见) ↓ 通过与公布(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报请总理签署后施行,并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既可公布30日后生效,也可即使生效。) ↓ 解释(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补充的,由国务院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样的效力) |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另:单行法律可以授权,如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可以制定证券市场的监管规章 |
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 |
立项(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报该部门立项;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规章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立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 起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也可由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起草、也可由一个部门或几个具体部门负责起草;并要有多种听取意见的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等) ↓ 审查(由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审查) ↓ 决定与公布(决定部委规章由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由部门首长或省级首长或市级首长签署后公布在部门公报、国务院公报或全国发行报纸上;本级政府公报及本级范围报纸上) ↓ 解释(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
同一主体冲突 |
特别法>一般法 |
新法>旧法 | |
新的一般规则VS旧的特殊规则 制定机关裁决 | |
同一位阶冲突 |
地方性法规优先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 国务院裁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 |
部委规章VS政府规章;部委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 |
不同位阶冲突 |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