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
上传时间:2018-04-02 15:01:30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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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
(五)论守法
坚持全民守法:“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首先要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增强全体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因此,既要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也要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小到文明行走,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我们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能否带头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至关重要。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懂这个规矩,就不是合格的干部。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他还指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六)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的。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底蕴的国度,我国古代的德治思想十分丰富。儒法并用,德刑相辅,是我国历史上常用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是他律,德是自律,自律和他律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只有思想教育手段和法制手段并用才能相得益彰。我们党也一贯强调,既要坚持依法治国,还要注重以德治国。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
(七)论维稳与维权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七、什么是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的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中。
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八、为什么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
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九.贯彻公平正义理念要处理好那些关系?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这种普遍性的尊重。
同时要从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待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做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于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的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