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搜索 | 文都新闻模型 | 校区模型 | 资料中心 | 新闻 | 视频 | 招聘模型

文都首页>资料中心 > 法考 > 民法>2016年文都教育司考暑期强化阶段民法讲义(2)

2016年文都教育司考暑期强化阶段民法讲义(2)

上传时间:2018-04-04 14:05:56 来源:文都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文都教育司考暑期强化阶段民法讲义(2) 串讲点二 按份共有
1、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
2、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  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
1、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
3、处分
按 1、内部 2、共有物之整体: 2 /3 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份 关系 1、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共 4、管理
有 2、改良行为: 2 /3 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5、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
6、分割:按比例分割,实物分割、变价、折价  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2、外部 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
关系
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1、按份共有的份额如何理解?
(1)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此时,所有权只有一个!
(2)份额为抽象份额,非具体份额:所有人的份额均及于标的物之全体。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六辆汽车,三者出资额的比例为 1:2:3,,甲乙丙享有
的份额分别是 1/6,1/3,1/2。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一辆汽车的所有权,乙有两辆的所有权,丙有三辆的所有权
B、甲乙两者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和丙的份额相同
C、甲乙丙三者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D、甲乙丙三者的权利都及于全部汽车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
(1)保存行为:单个共有人可为之
(2)处分行为:
2016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暑期强化阶段
4
①事实上的处分→改良行为→2/3 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②法律上的处分→买卖行为→应有部分,自由;全体→2/3 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
约定除外。
③法律上处分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几种可能的优先购买权顺序:共有人>次承租
人>承租人。
例题:【2012-6】甲、乙、丙、丁共有 1 套房屋,各占 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
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
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
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特别提醒】 关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新增内容——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9-14  条。
,因继承或遗赠导致份额变动,非特别约定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二,关于“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间” 1
第三,行权超过期间的、未超过期间但是提出实质性变更要求的或仅主张转让人与第
三人合同无效、撤销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四,共有人之间转让,其他共有人非特别约定,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五,两个以上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不能达成协议者,按份额的比例行权。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10 条】 物权法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
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11 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
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
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
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
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例题 1: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机器设备,如果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则在没有
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关于乙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在通知乙丙时,要求乙丙在 10 日决定是否优先购买
1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10 条】 物权法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
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11 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
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B.甲在通知中,设定的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
C.如果甲没有通知,并且无法确知乙丙知道关于优先购买的同等条件的,乙丙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时间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 6 个月,乙丙可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
提出甲将转让给其他人的合同无效
D.如果本题中,甲死亡,甲的儿子小甲欲继承此份额,则乙丙可以自己享有优先购买
权为由,排除小甲的继承权
例题 2:甲乙丙共有一辆汽车,如果甲占二分之一,乙丙各占四分之一,乙转让自己的
份额,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在分割之后,甲丙共有中甲丙分别占有的份额是:
A.甲占 2/3 B. 丙占 1/3 C.甲占 3/4 D. 丙占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