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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授课讲义(14)

上传时间:2018-04-04 13:48:41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授课讲义(14) 2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叫《汉堡规则》,该公约于 1992 年生效。与
《海牙规则》相比,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汉堡规则》取消了船长、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航行过失免责
B.《汉堡规则》没有规定延迟交货的责任
2016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暑期强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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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汉堡规则》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
D.《海牙规则》中只有承运人的概念,《汉堡规则》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的比较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提 单的证 据
效力
托运人和受让人是
初步证据
提单对善意受让人是
最终证据
同《维斯比规则
承 运人最 低
限度的义务
适航、管货的强制
义务,行使合理航
线的义务
同《海牙规则》
同《海牙规则》
实际承运人  无  无
实际进行海上运输的人,订约
承运人应对运输全程负责。承
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
则两者负连带责任。
承 运人的 受
雇人、代理人
的地位
未明确规定承运人
的雇用人或代理人
是否也能享受责任
限制的保护
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
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
限制的保护
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也
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承 运人的 责
任期间
从货物装上船起至
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钩至钩”
同《海牙规则》
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
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
期间“港至港”
承运人免责
航行过失免责在内
的 17 项免责事项
同《海牙规则》,增加
了承运人的雇用人和
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
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
灾中的过失免责
迟延交货  无  无  次规定
保函  无  无
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
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货物范围
不适用于舱面货和
活牲畜
同《海牙规则》  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适航时间
《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
时”。因为海上风险太大,船舶在航行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变得不适航,如要求承运人在
整个航程中均应适航,则使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与其享受的利益产生不平衡,同时在政策上也
考虑到了对海上货运业的倾斜。
第三节 海损与除外责任
1、下列关于委付和代位求偿权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求偿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
B.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而代位求偿是向第三者追
偿的权利
C.委付仅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代位求偿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
D.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是
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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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与风险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
全部损失 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
有的损失状态。
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
损失 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
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共同海损: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如运费)都有部分损害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货物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风险 一般附加险:如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串味异味、
外来风险 受潮受热、包装破裂、碰损
特别附加险:如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等
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其他主体负责赔偿)的海洋货物运输
损失。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或者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
⑴危害不同: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
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⑵危险不同: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
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
的因素。
⑶分担不同: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
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
2、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
(1)以时间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
某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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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空间的方法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抵达目的地仓
库止。
(3)以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对保险期间进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规定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
库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地仓库止,但如在全部货物卸离海轮后 60 日内未抵达上述地点,则以
60 日期满为止。